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4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二街22号自编1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936563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200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3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园区服务费、电费合计5592.54元以及违约金,并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付通账户085e9858edab2e5b1d452e91f@wx.tenpay.com、085e9858e940fa282b7471f1e@wx.tenpay.com,以及冻结其名下的于中国银行佛山三水兴达支行7159××××3741CNY0、于招商银行九江分行营业部6214××××4673_20001的银行账户,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14日。
若需对诉讼或者执行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限制措施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限制措施,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此外,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案款分配情况
因暂未执行到案款,本案无退款情况。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242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瑛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件: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代理人:***,该司员工,联系电话: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