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13874号
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二街22号自编1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936563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由于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适用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于202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创租(天)19-089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创物(天)19-089号的《园区服务合同》于2020年01月07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1月06日期间的物业租金人民币3264元、逾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924元(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此后以3264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1月06日期间的园区服务费人民币2040元、逾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27.5元(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此后以204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01月02日期间的电费人民币288.54元、逾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6.03元(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此后以288.54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0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创租(天)19-089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合同编号为创物(天)19-089号的《园区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号内综合楼(第五层507室)的房屋作为日常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并委托原告对上述租赁房屋提供园区运营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由于被告拖欠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1月06日期间的物业租金人民币3264元,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1月06日期间的园区服务费人民币2040元,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的电费人民币288.54元,以上欠费合计5592.54元,原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0.4条及《园区服务合同》第9.5条的约定,于2020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园区服务合同及催收费用通知书》,通知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与园区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缴清上述拖欠费用。而后,原告再次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发出《催费通知函》催收所欠费用,但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
截至2022年5月20日,被告尚拖欠原告物业租金3264元、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人民币2924元,园区服务费2040元、逾期支付园区服务费违约金人民币1827.5元,电费288.54元、逾期支付电费违约金人民币256.03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0600.07元。原告为此起诉。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5月23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园区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号内综合楼(第五层507室)出租给乙方,计租面积为6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2720元/月、服务费为1700元/月,支付时间为每月2日前;租赁押金5500元、园区服务费押金3400元,押金缴付日期为2019年5月26日前;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园区服务费、水电费,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拖欠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逾期交付租金、园区服务费或者水电费等有关费用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押金相应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一方违反租赁合同或服务合同导致服务合同解除的,违约金应按园区服务费押金相同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保证本合同所写联系地址真实,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邮往此地址的书面文件,自邮寄之日起七日后均视为到达乙方。等等。
2020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于上述合同中的地址邮寄发出《催费通知函》,其中载明“由于贵方拖欠我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的租金3264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的园区服务费2040元、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的电费288.54元,欠费合计5592.54元,且经过我司多次催收仍不缴纳,我司依约于2020年1月6日向贵方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园区服务合同及催收费用通知书》,通知贵方自2020年1月7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园区服务合同……”该邮件因被告拒绝而被退回。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陈述称收取了被告所付租赁押金5500元、园区服务费押金3400元,因被告违约,原告将该押金作为违约**以没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房屋产权证明、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园区服务合同》、电费发票以及电表抄表记录、《催费通知函》及快递底单、退件信封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合同》《园区服务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诚实全面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兹就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分析评述如下:
一、关于原告确认《租赁合同》《园区服务合同》解除的诉请。本案《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拖欠租金和园区服务费或水电费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的租金、服务费和电费,被告未予抗辩也未举证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租金及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主张解除讼争租赁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合同解除时间,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告主张其于2021年1月7日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未予举证证明,该主张无法确认定。按照《租赁合同》中关于邮寄的约定,本案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载有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催费通知函》邮寄之日起七日后即2020年10月5日。
二、关于租金、园区服务费、电费及其违约金的诉请。被告拖欠涉案租赁物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的租金3264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的园区服务费2040元、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的电费288.54元,欠费合计5592.5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至于迟延支付违约金,涉案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迟延支付租金的须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折合年利率为36%)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原告除利息损失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下,该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虽然被告未就此提出抗辩,但基于司法公平原则,应予以调整。综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的违约金计算基数、计算日期无误,按调整后违约金标准,截至2022年5月2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503.7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园区服务费、电费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的创租(天)19-089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创物(天)19-089号的《园区服务合同》于2020年10月5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园区服务费、电费合计5592.54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为2503.77元,此后以未付租金、园区服务费、电费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羊 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