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创意产业园、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4执17141号 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自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三种。本案属第二种,强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附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2020年修正,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己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者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