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604民初3409号
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二街22号自编1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936563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诉讼中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