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621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轩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丰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江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朔州市轩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储蓄所账户内的存款4599304元及利息。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同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价值4599304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