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2498号
原告:长沙华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B4088房。
法定代表人:曹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书兵,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朔州市轩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商品街东拐角。
法定代表人:丰轩农。
原告长沙华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朔州市轩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长沙华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40元,由原告长沙华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桂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敏
书记员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