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之间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选择了侵权行为地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盐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芮城县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盐公交认字(2017)1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侵权行为地在盐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官福
审判员陶佩林
审判员令狐文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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