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豪德双鹿线缆经销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02民初5063号
原告: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豪德双鹿线缆经销部。
经营者:***,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村**居民。
被告:郑州星源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豪德双鹿线缆经销部、郑州星源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8)晋0802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星源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均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8民终26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州星源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晋民申1967号民事裁定,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晋08民再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民终2695号民事判决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再次立案。原告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取3328元,由原告运城市同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畅清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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