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昆执字第418-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昆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资产变现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昆执字第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资产满足变现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