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民辖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棕树营云南民族发展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入城通道口右侧(东海物流中心)。 上诉人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3民初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合同纠纷案件,并非侵权案件;二、上诉人申请保全被上诉人的财产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三、为了便于更好的查明本案事实,本案应由西山区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昆明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以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地在昆明市东川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叶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