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3民初560号之一 原告:昆明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入城通道右侧(东海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棕树营云南民族发展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杨 芮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杨 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