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顺达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4民初367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顺达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云南顺达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顺达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2018年9月10日,原告签收了关于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书面通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对其起诉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