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开达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达拉特旗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1民初1574号
原告达拉特旗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人和小区南门。
法定代表人白云飞,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郝书明,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拉特旗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达拉特旗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白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