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6723号
原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东,董事长。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
法定代表人:陈峰。
原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359元,由原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