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828号
原告:常熟市东南街道苏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环路。
法定代表人:范忠林,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凌宇,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东。
原告常熟市东南街道苏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东南街道苏锋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熟市东南街道苏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缪译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