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2412号
原告:常熟市东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81723530742B。
法定代表人:范忠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凌宇,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1000028417。
法定代表人:徐锦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东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东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东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东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常熟市东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杰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兰
人民陪审员 潘惠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