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经济合作社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
负责人:朱晓东,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审第三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东。
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经济合作社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裴国强
书 记 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