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6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何作文,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生,湖北省红安县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作文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昭中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2013)昭中执执第18号、(2013)昭中执执第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何作文租金及租赁物资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合计人民币909336.08元。但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只履行过5万元给何作文。2017年6月5日,何作文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愿意放弃利息部分的执行。本院从会泽县职业技术学校搬迁新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内强制扣划资金859336.08元,分两笔发放兑现给何作文合计846131.58元,扣取案件执行费合计1320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昭中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曾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