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云0112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3167365K。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卢家营金玉缘小区2幢2-401号。
法定代表人:姜潮。
被执行人:云南滇能禄劝电磷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535573137。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小河口(云南滇能禄劝电磷开发有限公司营地)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滇能禄劝电磷开发有限公司先予执行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2民初427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先予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43015.15元,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滇能禄劝电磷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15.15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2民初4275-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129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