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财保195号
申请人:云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卢家营金玉缘小区2幢2-401号。
法定代表人:姜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智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春雷居委会友谊北路12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石学得。
申请人云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智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价值58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智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花锡蒙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