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21民初1818号之二
原告:平定县同心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被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明,董事长。
原告平定县同心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定县同心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7元,减半收取709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