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汇众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9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东岗路310号院内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清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汇众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河北沿岸111-3号。
法定代表人刘琴,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汇众达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9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681258.32元及支付自2017年12月1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作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926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457元。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1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1月6日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2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6.截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37200元,未受偿3727781.32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浩
审判员 马长青
审判员 刘振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晓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