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禾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1,山西晋泰(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2,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禾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7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7民初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禾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6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