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137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