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602民初4110号
原告:朔组织。
负责人: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组织。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朔组织与被告山组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朔组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朔组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