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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万发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602民初4110号 原告:朔组织。 负责人: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组织。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朔组织与被告山组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朔组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朔组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