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223民初322号之一
原告:张某,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原告:刘某,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山阴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九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广灵县壶泉镇永安东街龙泉湾小区永安街广益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明路40号宁达盛世A座十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某,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李某4,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张某、刘某与被告山西金九尊房地产有限公司、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李某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刘某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刘某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