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特14号
申请人: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X号方大创新园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安力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同举,男,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30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王海生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设备款及其他费用(律师费、保全费)1 280 000元【于2020年5月6日前给付426 666元(已给付),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426 666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426 668元】;
二、如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任意一笔,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就260 000元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王海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董小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