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761号
原告: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方大创新园6号楼11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67448614XJ(3-2)。
法定代表人:安力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妹,河北联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娟,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刘亚学,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星,河北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娟、刘亚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亚娟、刘亚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准许撤回对被告刘亚娟、刘亚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61.00元,退还给原告26436.00元,由原告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
审判员  马福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