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6民初4032号
原告:**1,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告:**,住内江市。
被告:**2。
被告: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448614XJ。
法定代表人:安某,总经理
原告**1与被告**、**2、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交费,逾期则按撤诉处理。根据回执显示,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签收,但原告**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雅丽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