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2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路62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1880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方大创新园6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448614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4238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2年8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4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学府街支行)内限额为1042519.46元的存款。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4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学府街支行)内限额为1042519.46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