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3民初270号
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和顺县。
法定代表人:焦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丽,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8日生,和顺县,农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和顺县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