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02民初2727号
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国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平遥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平遥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明子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平遥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苗坤,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晓红,女,1987年6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明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还款事宜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240元,减半收取33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海兰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