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介休市金繁碳素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介休市金繁碳素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介休市金繁碳素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金900000元及利息37057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共计1283375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现本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781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