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81民初1884号
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春。
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学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