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皇民四特字第16号
申请人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沈北新区。
申请人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丢失转账支票一张(账号为42209010010007XXXX,支票号码57718889,开户行为兴业银行某某支行,金额为3050元,未填写出票日期,出票人为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该支票加盖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无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诉讼费10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