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9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经开执字第75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辉山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经开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申请执行人沈阳通用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正男
代理审判员*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