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恒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5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宇。
被告:陕西恒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香香、臧珈如。
被告: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守耀。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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