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649
原告***,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平。
原告***与被告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被告拖欠的货款已经给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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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杨利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彦青
书 记 员 王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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