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746号
原告**,男,1985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48。
法定代表人周新升,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223931064Y。
法定代表人马忠平,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私下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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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郝 振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耀
书 记 员 李瑞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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