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2649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莲,陕西省府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223931064Y。
法定代表人:马中平,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雷甜甜
书 记 员 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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