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742号
原告: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项素珍,经理。
被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
原告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5元、保全费249元,由原告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文凭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美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