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742号之一
申请人: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项素珍,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
申请人精工伟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津0111民初7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061.8元。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7.7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文凭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美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