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市正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3979号
原告:沈阳市正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71956871Y。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辉山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毕宁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辽宁茂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993719K,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3号3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
被告:浏阳市中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56408538,住所地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皓。
原告沈阳市正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燃气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奥利达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利达公司”)、浏阳市中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正通燃气公司诉称,奥利达公司与中节科技公司就浏阳两型产业园LNG气化站项目达成承包。2018年4月11日,正通燃气公司与奥利达公司签订了《浏阳中节LNG气化站及管道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总价款为350000元,整站包工包料,实行总价包干制。合同签订后,正通燃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因中节科技公司与奥利达公司就付款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奥利达公司未及时支付正通燃气公司后续款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奥利达公司、中节科技公司支付正通燃气公司2523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奥利达公司、中节科技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正通燃气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合同等证据,本案中,中节科技公司与奥利达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奥利达公司将管道安装交由正通燃气公司完成,并签订了《浏阳中节LNG气化站及管道安装合同书》,现引起纠纷的主要事实系因奥利达公司欠付正通燃气公司管道安装费用,其依据为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以加工行为地为准,但是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案涉正通燃气公司与奥利达公司签订的《浏阳中节LNG气化站及管道安装合同书》明确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即奥利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奥利达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谭卫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盛 旭
书 记 员 黄艳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