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6483号之一
原告:苏州硕杰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西路140号222室。
负责人:梅经刚,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宝尹花园17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元。
原告苏州硕杰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硕杰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硕杰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硕杰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15元,由原告苏州硕杰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振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卞琳琳
书 记 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