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监6号
监督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苏州市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宝尹花园17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财智商务广场5幢1210号。
负责人:夏远宏,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63号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4号厂房栋4层1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
苏州市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苏0506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该案,并向本院提出吴检民监〔2021〕8号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峥嵘
审判员  张建新
审判员  姜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