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2民初887号
原告:***,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秉钊,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津永公路南侧综合办公楼305-35(集中办公区)。
负责人:关跃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柯,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得雨,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现住天津市津**。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速录员 徐宝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