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15373号
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河路*号。
法定代理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慧,总经理。
被告:张家港市新锐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孙艳,总经理。
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锐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洲洋
书 记 员 李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