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民初6943号
原告: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西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倪振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涵,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明街21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证据尚未搜集齐全,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50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