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2839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朝,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宝带西路1068号。
原告***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于 芳
书 记 员 陈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