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
法定代表人:蒋天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明街**。
法定代表人:王亚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潘安湖风景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王波。
上诉人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冯昭玖
审判员 汪佩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慧娟